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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治区级各厅局

关于印发《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(暂行)》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4-11-05 18:09   浏览数:次  

各高等学校:

  根据《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110—2020年)》和《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(2010—2020年)》精神,为推进高校创新能力建设,加快培育一批跨学科、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高水平创新群体,经研究,决定启动实施高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。我厅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研究制定了《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(暂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  附件: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(暂行)

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

  主题词:高等学校 科技 创新团队 办法

  抄 送:自治区党委组织部、宣传部,自治区政府科技厅、财政厅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
  厅内发送:组织人事处、发展规划处、高等教育处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


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办法(暂行)


第一章  

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高等学校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,有计划的培育一批优秀高校创新团队,持续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(以下简称“创新团队”)是指在自治区高等学校范围内,以重点学科及其相关的创新平台为依托,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、牢固的研究基础、较强的人才凝聚力和综合研究能力,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科研群体。

第三条 创新团队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问题,承担重大科研任务,组织开展协同攻关,产出原创性科研成果,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,促进产学研用结合。

第四条 创新团队的遴选坚持统筹规划、资源整合、限额申报、择优立项的原则。

第五条 创新团队的资助经费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。

第六条 创新团队资助范围限于自治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,每年资助6个左右创新团队。

第七条 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
第二章 基本条件

第八条 创新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(10人以上),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,以及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。

第九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,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,在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,品德高尚,治学严谨。一般应是本校科研教学第一线全职工作的中青年专家,年龄不超过55周岁。近5年主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1项以上。

第十条 创新团队依托的学科是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,具有博士或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。

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依托的创新平台是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、工程研究中心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。

第十二条 已经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“创新研究群体”、教育部“创新团队发展计划”、自治区“草原英才”工程等计划支持的创新团队,不再申报本项目。

第三章 遴选程序

第十三条 教育厅在每年第三季度发布申报通知,下达申报名额。

第十四条 申报者应填写《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申请书》,并附有关材料。所在学校应在统筹考虑学科发展和创新能力提升需要的基础上,组织开展遴选和材料报送工作。

第十五条 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,提出建议资助方案。

第十六条 教育厅对建议资助方案进行审批并公示,公示期为两周,如无异议,正式批准执行。

第四章 支持方式

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资助期限为两年。教育厅资助经费50万元,在签订工作任务书后分年度拨付,主要用于资助期内创新团队的科研工作。所在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。

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用于创新团队自主选题研究,发表学术论文、出版学术专著、申请专利,组织学术交流活动,培养和奖励团队成员等。所在学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,对资助经费单独建账,据实列支,专款专用。

第十九条 鼓励和优先支持创新团队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任务。

第五章 考核管理

第二十条 获资助创新团队在接到批准立项通知后,应填写《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研究计划》,经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教育厅备案。

第二十一条 创新团队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,填写《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年度工作报告》,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送教育厅。

第二十二条 资助期满后,教育厅组织专家组采取现场考核或公开答辩的方式,对创新团队研究成果进行评估验收。对创新成果显著,发展潜力大,创新氛围好的创新团队继续给予支持。

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本计划资助经费取得创新成果(发表学术论文、出版学术专著、申请知识产权、进行成果鉴定等),均应标注中文“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支持”(英文为: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Innovative Research Team in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)。

第二十四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,应由所在学校及时提交书面申请报教育厅审批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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